衛生署之身心障礙等級鑑定:
根據衛生署頒佈的「身心障礙等級」標準,我國「法定視障」的定義為: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做視覺之辨識而言。簡單來說,這樣的定義,包含了仍有殘存視力的弱視(或稱低視力)者與全盲朋友,而為了區分其障礙的程度,因此分別界定輕、中、重度的標準如下:
重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0.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0DB(不含)者。
中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5DB(不含)者。 3.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0.2以下(不含)者。
輕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者(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註:身心障礙之核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各種保險/政府制度對義眼之補助:
一、健保:
義眼列入不給付項目(第11條)。詳情請見全民健康保險手冊。
二、勞保:
• 有勞保者:(公司加保)
- 先申請勞保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 再申請職災勞工保護補助項目。
• 未參加勞保者(自營作業者、受雇勞工):(職業公會加保) 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實後)得向勞保局申請: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 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
- 器具補助。包括義眼參看下列之補助及核發辦法。
- 看護補助。
- 家屬補助。
• 依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
- 輔助器具類別:顏面義具 -- 義眼。
- 低 (非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10,000元。
- 最低使用年限:3年。
- 輔助對象:視障者或視障之多重障礙。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91年04月10 日發布)第 1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器具補助,其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表。請領前項器具補助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 器具補助申請書。
- 六個月內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具或復健輔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具之證明。
- 六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規定就業輔助器具之申請,必要時,勞保局得送請相關專業人員審核後決定之。
• 註:
- 在公司上班,由公司為您加保的保險是勞保。
- 無一定雇主去職業工會加保的是勞保。
- 在漁會加保的還是勞保。
三、農保:
申請農保給付→殘廢給付、喪葬津貼。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與勞保大致相同(但不含勞保之增列項目中之:器具補助)。雖然農保無義眼之補助,但仍可先取得身心障礙者資格,再由社會福利取得義眼輔助器具之補助。
四、壽險公司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之消費者權益):
一般裝義肢、義齒以及美容手術、外科整形皆屬住院醫療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依法不需給付保險金。但若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者,例如發生車禍傷害時保險公司仍須支付理賠金。但僅一次為限。
強制險(汽、機車)、學生平安保險…… 等。均屬此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若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需裝配義眼者,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五、社會福利措施:
具身心障礙手冊(視覺障礙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自行訂定:
• 做業流程:各縣市規定不一。可先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的公所詢問。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雲林縣…等。採用事前申請制。而台南市、台南縣…等。採用事後申請制。
- 事前申請制:購置前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收到核准函後,才做義眼。購買日期需於發核准函日起三個月內。
- 事後申請制:可先做完義眼後,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社會(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 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 輔助器具類別:義眼。
- 低(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
- 最低使用年限:5年(五年如需重做,可重複申請)。
- 補助對象:具視障者或視障之多重障礙者。(持身心障礙手冊:視覺障礙者)
•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補助所需之資料:
- 申請表(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或民政課領取)。
- 身心障礙手冊(視障)正反面影本(未過期,已重新鑑定)。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低收入戶証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 公立、財團法人或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評 估報告。(正本,三個月內,未規定者免附)。
- 購買(維修)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需為收到核定函日起三個月內)。
- 廠商出貨切結書。(註明:廠牌、型號、規格及類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印章。(身心障礙者本人)。
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傷殘復健輔助用具申請:
- 項目:義眼
- 辦理方式:酌配單眼
- 申請資格: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視障人員(單目盲者)
- 申請間隔年限:二年
• 應備文件(資料):
- 榮民證或義士證 正、反面影本、私章。
- 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 受理機構:榮民服務處。
七、本所開立之廠商切結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據及稅務證明:
均為合格證明書,對於理賠及具殘障補助資格者大有助益。
註:
- 兩眼均需做義眼者: 兩眼可單獨(左、右)分別開立證明書。一併申請。
- 診斷證明、評估報告之「醫囑」請註明:應裝配義眼。如此使義眼補助之申請更合乎應由醫師指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