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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鑑定應該放寬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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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覺身障鑑定應放寬之理由

理由一:
 
於現今 衛生署身心障礙鑑等級鑑定之視覺障礙項下 與 立
 
法制定的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視力障害項下。兩者形
 
成矛盾之雙重認定標準有待修正。如此兩法規始能相當。
 
 
理由二:
 
雖然依視覺障礙鑑定方式規定了身心障礙等級,但單眼者
 
  視覺上對於方位認知感、距離感、立體感、產生偏差;視

野範圍雖然也許合乎標準,但仍較兩眼者狹礙,常有視

 
      覺死角產生。走路常會撞到、跌倒;不便駕駛車輛;取物、

     落點差距與手無法穩合;
心理上失去自信,因而與社會疏離;
 
常因僱主無意願聘僱,失去工作與維持基本生活的機會。
 
諸如此類均無法以儀器來鑑定,但總造成單眼者日常生活
 
上許多的不便與困擾。
 
 
註:
 
壹、衛生署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之 視覺障礙標準:
 
需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不
 
含)或(含)。才符合 輕度之視覺障礙。
 
 
貳、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中、視力障害項下:
 
1. 兩眼:
 
兩眼失明者 -100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8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8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7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6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5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4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6 以下者 -4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6 以下者 -220 日
 
註:由上述 兩眼 項下之最後一條指出:
 
不論是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 或 兩眼視力均減退,視力均
 
以0.6以下為底限。
 
故: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至少應放寬此項兩眼視力減退之規
 
定至0.6以下之理由。
 
 
2. 單眼 :
 
失明者 -360 日
 
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280 日
 
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220 日
 
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160 日
 
註:由單眼項下各條指出:
 
(1)、單眼失明者 (另眼視力正常):根本上就是視力障害者。
 
(2)、一眼視力減退至0.02或0.06或0.1者。(另眼視力正常),
 
就已合乎單眼視力障害之規定。
 
 
參、由上述之比較得知 視力障害者 就應視為 視覺身心障礙者。

 
(一)由於上述之差異,因此造成社會眾人不解之惑。
 
(二)、醫師診斷書若已鑑定為單眼傷殘。卻告知傷殘者不具身
 
心障礙資格。豈不自相矛盾,醫師鑑定變得毫無意義。
 
 
肆、建議辦法:
 
(一).社會局 : 應依法增補並放寬視力障礙項下之不足:
 
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或至少也應放寬此項視力之規定至
 
0.6。如此衛生署之身心障礙(視覺)之等級鑑定與勞工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才能相當.不致於含混不清.造成誤解.
 
 
(二).醫師 : 應收回鑑定身心障礙的權利、發揮專業的精
 
神:
 
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應診斷患者具身心障礙資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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