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身障鑑定應放寬之理由
理由一:
於現今 衛生署身心障礙鑑等級鑑定之視覺障礙項下 與 立
法制定的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之視力障害項下。兩者形
成矛盾之雙重認定標準有待修正。如此兩法規始能相當。
理由二:
雖然依視覺障礙鑑定方式規定了身心障礙等級,但單眼者
視覺上對於方位認知感、距離感、立體感、產生偏差;視
野範圍雖然也許合乎標準,但仍較兩眼者狹礙,常有視
覺死角產生。走路常會撞到、跌倒;不便駕駛車輛;取物、
落點差距與手無法穩合;心理上失去自信,因而與社會疏離;
常因僱主無意願聘僱,失去工作與維持基本生活的機會。
諸如此類均無法以儀器來鑑定,但總造成單眼者日常生活
上許多的不便與困擾。
註:
壹、衛生署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之 視覺障礙標準:
需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不
含)或(含)。才符合 輕度之視覺障礙。
貳、勞農保殘廢給付標準中、視力障害項下:
1. 兩眼:
兩眼失明者 -100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8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8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7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6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5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440 日
一眼失明 , 另一眼視力減退至 0.6 以下者 -440 日
兩眼視力減退至 0.6 以下者 -220 日
註:由上述 兩眼 項下之最後一條指出:
不論是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 或 兩眼視力均減退,視力均
以0.6以下為底限。
故: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至少應放寬此項兩眼視力減退之規
定至0.6以下之理由。
2. 單眼 :
失明者 -360 日
視力減退至 0.02 以下者 -280 日
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220 日
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160 日
註:由單眼項下各條指出:
(1)、單眼失明者 (另眼視力正常):根本上就是視力障害者。
(2)、一眼視力減退至0.02或0.06或0.1者。(另眼視力正常),
就已合乎單眼視力障害之規定。
參、由上述之比較得知 視力障害者 就應視為 視覺身心障礙者。
(一)由於上述之差異,因此造成社會眾人不解之惑。
(二)、醫師診斷書若已鑑定為單眼傷殘。卻告知傷殘者不具身
心障礙資格。豈不自相矛盾,醫師鑑定變得毫無意義。
肆、建議辦法:
(一).社會局 : 應依法增補並放寬視力障礙項下之不足:
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或至少也應放寬此項視力之規定至
0.6。如此衛生署之身心障礙(視覺)之等級鑑定與勞工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才能相當.不致於含混不清.造成誤解.
(二).醫師 : 應收回鑑定身心障礙的權利、發揮專業的精
神:
單眼失明就是視力障礙、應診斷患者具身心障礙資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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